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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的必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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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的必要性篇1 【关键词】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必要性分析 由于保险资金本身的负债性,保险公司必须追求资本的增值,保险投资也就成为保险公司一项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其所需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正好与保险资金相符,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对于保险业和股权投资业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Privata Equity(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个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出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在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必须是产业出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因此本文中所指的私募股权投资是狭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区别于风险投资。 二、我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现状 股权投资业在中国本身就属于新兴事物,与国外发达国家的股权投资业相比,中国的股权投资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在这样一个全新的投资领域,中国的保险业对它的尝试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因此它的规模并不大。在2008年我国以社保基金为试点,参与股权投资,同年11月份,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但因尚未颁布相关条例,我国保险业对股权投资领域参与比例较小,2010年证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细则。 表1 中国三大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情况 单位:百万元 中国人寿 太平洋人寿 中国平安 2008年 10676 30970 44234 2009年 12335 33501 52514 2010年 24757 45306 75761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各保险公司年报整理得到 在表1中,虽然各大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资金比较庞大,但保险资产规模巨大,因此股权投资资金所占比例还是非常少的,如2008年中国人寿股权投资资金所占比例仅为0.83%,在上表中我们还能发现历年股权投资的资金是递增的,并且在2010年,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颁布,三大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资金有个较大的涨幅,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规模也会不断加大。 由于当前我国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规模较小,因此参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对整个保险业的影响应该是比较小的,本文通过类似压力测试的方法对当前参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进行风险测量。以中国人寿为例,通过查阅中国人寿2010年报,2010年中国人寿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为24757百万元,总资产为1407907百万元,假设股权投资发生亏损资金无法收回,将总资产减去股权投资的资金再减去其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得资产为1354099百万元,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种类繁多,有些保费赔偿是在固定的时间,有些保费赔偿具有随机性,因此其保费赔偿不会同时发生,假设其应付保费和其他负债同时发生,公司的所有负债为1199445百万元,资产依然大于负债,因此即使股权投资发生亏损,依然不会对中国人寿的资金流动性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其保费的赔偿能力,通过对其他两大保险公司的年报计算得到相同的结论,因此当前股权投资的资金对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流动性影响不大。 三、我国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分析 (一)从保险公司角度进行分析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的竞争必然会越来越激烈,现在我国已有大小保险公司几十家,保险公司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必然会面临业务量下降,公司利润减少的问题,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保险业承保利润普遍下降甚至亏损,中国的保险业也不例外,目前我国的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是负的,车险承保利润率只有3%。为了弥补承保利润的低下,各国的保险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险业都十分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营利模式不同于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如果把保险资金的运用和保费的增长看成是保险公司发展的两条腿的话,那么只有这两条腿都健康,保险公司才能快速前进。单靠保险费率的提升,很难使得保险业快速地发展。只有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才能使得我国的保险业快速发展。 表2 2010年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表 单位:百万元 中国人寿 太平洋 平安 营业利润(1) 41011 4625 22317 投资收益(2) 68138 2415 2633 保费(3) 1,410,579 87873 95585 (1)/(3) 2.907% 5.263% 23.348% (2)/(3) 4.830% 2.748% 2.755%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2010年各保险公司年报整理得到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与保费的比例很低,一般公司都在5%以下,相对于国际同行10%以上的比例,投资水平比较低下。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投资于一些低收益类品种,如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从资产配置角度来讲,资金在投资时应注意高、中、低风险资金的合理配置,即不能全部配置低风险资产,也不能大量配置高风险资产,应注意各种资产的合理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即能保障资产的收益率,又能保障资产的安全。股权投资业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随着股权投资业对保险资金的开放,保险资金用少量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从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看,将少部分保险资金投资于股权投资既有利于分散风险,同时又能提高资产的整体收益率。 (二)从股权投资业进行分析 根据中国股权投资研究院的中国股权投资业年度报告中显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资金获取困难,这也反映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现状。2008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提出,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贴息、参股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商业金融机构等投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技术产业化投融资体系。然而,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并不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因为我国政府正在从投资型政府向公共财政型政府转型,各级政府的直接投资功能必定会减弱,因此扩大股权投资业的资金来源,增加股权投资业得投资资金量就显得异常重要。 四、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建议 (一)积极发展和完善多层级的资本市场 保险资金如果大量参与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一定要顺畅。我国创业板的推出对健全我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完善市场中的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产权交易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主要有资产评估、会计师、律师、商业信誉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和各类咨询机构。完善这些机构应注意加强其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其业务能力。具体完善措施可以概括为: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经济业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兼并收购的业务量,促进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从事并购等。完善中介支撑服务还需要建立和股权投资退出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例如企业评级机构。 (二)完善相关条例,扩大投资面 在此次颁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国家本着保护人民财产,保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对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有着严格的限制,例如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且只能投资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熟型企业,这样虽然能最大限度的降低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风险,但同时也损害了股权投资业得活跃度,使得一些有潜力的小公司不能得到发展,也就丧失了股权投资原有的意义。因此我国应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范围,这样才能激发投资活力,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万玉成,盛昭瀚.基于未确知测度的风险投资非系统风险的评价与控制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4(11). [2]金永红,奚玉芹.风险投资风险的模糊综合模型[J].统计与决策,2008(7). [3]李洪波,杨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评估[J].江苏大学学报,2010(9). [4]陈成,程磊.保险资金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研究[J].中国保险,2009(2). [5]吴晓蕾,王宇.保险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与管理[J].保险研究,2008(4). [6]陈启明.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金融市场环境下的运作分析[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9. 保险投资的必要性篇2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迫切需要投资 养老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基于养老的风险性和社会性,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常以养老保险的形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最终以养老金的形式返回到养老保险的受益人手中。因而,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根本问题,投资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迫切需要。 1.巨额隐性债务问题需要解决。在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筹集模式下,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工资缴费比例建立。企业缴费率由各省政府自行确定,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在实行该体制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和在现收现付的旧体制下已经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职职工,都没有时间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为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这势必造成了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象。据统计,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已经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400亿元左右。改革遗留下的隐性债务日益加剧。其中导致基金缺口的原因是: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二是待遇水平偏高。 2.社会老龄化问题需要渐渐化解。在进入本世纪,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人口分别占到全部人口10%和7%,被认为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一个新阶段。据测算,我国老年人在2015年前后将高达2亿,在老龄化高峰时我国老年人将在4亿以上。然而,我国今天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只占世界的3.8%,却要负担着世界20%的老人乃至1/4(25%)的老人。我国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比例是:2000年为5:1.2001年为4.1:1;预测2020年为2.2:1,2030年下降为1.8:1.据预测,2030年左右我国退休高峰(60岁以上人口约占33500万,约占总人口的27%)来临时,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6%,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0个百分点。目前正不断扩大的老龄化危机,对存在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是雪上加霜。 3.需要投资扩充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雇主)缴费、职工(雇员)缴费和基金运营收入四个方面。为尽快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要继续保持适度的财政支持,按照“中央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达到15-20%”的要求,在确保中央财政当期支付缺口补助和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稳定国有股海外上市减持和公益金收入,适时开征大额遗产、奢侈品及高档消费等特别税种,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但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每年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毕竟是有限的,否则抽空财政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已经比较重,还有医疗、工伤等其他缴费,再加重企业负担已经不大可能。从理论上讲,通过缴费来扩充基金毕竟有空间的限制。在缴费比例、覆盖范围都饱和的情况下,缴费就不能再带来基金的增长。因此,长期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只能通过长期不断的投资来解决。 4.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投资来化解。一方面,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密不可分的关系,造成了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流失,表现为基金挪用、隐瞒截留收入、福利奖金等非正常支出等等,这一现象近几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已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因为征缴力度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几年才扩展到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而片面追求覆盖面以应付眼前的基金支付还会造成基金管理行为的短期化,出现“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现象,给以后的养老保险基金埋下巨大隐患。这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问题更加紧迫。 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分析 养老保险基金从形成到支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中,投资是实现基金增长最核心的一环。巨额的养老保险基金投向资本市场,在追逐基金收益的同时,风险也为各方主体密切关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代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专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日常风险管理,选择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指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战略和方针。投资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职能就是通过具体的投资战术的运用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而政府部门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对投资的风险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所有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投资监管体系,有赖于各个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关系和职责安排。 三、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问题监管的几点建议 1.以社保部门为核心,相关部门辅助进行基金运营的监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跨越了多个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基金的征收和发放,目前还有政府财政拨款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基金的投资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操作,所有的基金都通过银行托管和流转,最后受益人从个人在银行的养老保险账户上取得养老金。这些部门通过委托管理联系在一起。因而,对整个基金运作的监管,应该是以社保部门为主,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专职又相互协作。在这样的体系下,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的核心力量。其他部门专司本职,只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只要权责明晰,就可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成果。 2.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且专业性强,而基金的投资也是非常讲究技术与专业的,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部门。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任务独立出来,委托由社保部、企业和职工代表、专家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管理。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的管理内容应包括:(1)审核批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进入和退出理事会负责下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2)限制投资组合与投资比例,严格防范投资管理人的冒险行为。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投资于政府公债,而对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项目有严格限制。 基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性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性考虑,应该在证监会下独立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司,专门行使证监会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职能。其负责基金投资的具体行为包括:(1)与社保部门共同确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基本资格,对基金公司高管的任职审核;(2)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投资管理人进行常规检查;(3)接收基金公司的定期报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评估;(4)协调养老保险基金与其他基金、其他证券的关系,首先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和增长等等。托管银行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身的角色特点,也能有效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报告投资管理人的异常交易或异常行为,督促投资管理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投资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部门的监管是通过外部力量作用约束投资管理人,而内控制度在于通过自身的风险管理,实现基金的稳健与安全。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制定风险管理办法;收集整个投资业务的风险信息;评价投资组合的风险;协调公司内各部门的风险决策;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内部风险控制实施好,将会大大减轻上层监管的压力,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发展也很有利。 保险投资的必要性篇3 关键词: 养老保险金;问题;金融创新;必要性;可能性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面临的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金受政府委托投资运营将面临着“怎样利用市场机制来使之保值增值”的问题。 第一,世界经济短时间难以复苏。在2008年,社保基金亏损严重,投资股市的资产损失过半,有悖于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原则。养老金涉及到群众的养老问题,应当进行稳健的投资。第二,热钱涌入,金融市场不稳定因素增加。热钱涌入中国,给我国的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很多不安定的因素。Everson认为:“热钱是其持有者迅速地从一种投资形式转换为另一种投资形式,以取得国际汇率变化的好处,或获得投资的短期高收益为目的的货币”。热钱通过贸易、外商投资、出入境私带等多种途径,使得我国股市螺旋上升。金融市场不稳定,难以为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三,我国金融市场本身存在许多结构问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间存在结构失衡和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间也存在结构上的不平衡制约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转。 二、进行金融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方面,我国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有着进行金融创新的必要性。 第一,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无非面临着两个选择:投资实物资本和投资金融资本。着两个选择分别代表着不同的风险和收益。投资实物资本时,养老保险金获得的收益相对比较稳定,坏账损失、市场风险较小,但是不可避免的是流动性差,变现困难。而投资金融资本时,一般选择的国债能够带来比较稳定但是收益率较低的收益。股票类风险高,普通股的风险又高于优先股,但是高风险可能带来的是高收益。综合风险和收益两方面来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应把长期投资的规避风险放在首位,其资产组合应首先考虑没有坏债风险的政府债券等投资工具,在股票投资中,一般情况下应把那些信用好业绩优的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放在首位,其次是优先股最后才是普通股,并通过有效的证券投资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 第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模式特点决定了其管理运作模式必须多样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养老保险金分为两个部分,即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前者实行现收现付的财务制度,后者实行完全积累的财务制度,资金筹集方式与支付方式不同,其相应的管理运作方式也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养老基金运作必须兼顾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其在保值增值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借助资本市场,而且还离不开货币市场。 另一方面,我国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进行金融创新有着其可能性。 第一,由于金融创新的加强和衍生工具的发展,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面临着更为多样化的选择。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也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一个发展方向,衍生金融工具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而这种金融工具的存在同时也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有效性,使风险得以有效的转移,例如利用期权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及最优管理等。 第二,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我国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可以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世界这个舞台上利用资源,不断发展壮大和满足国内需求。 因此,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我国加入世界经贸组织以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养老基金开展国际养老金互换以实现更大范围的保值增值,将作为一种可以预见的创新方案,为我国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营提供一种国际化的视野。 三、政策建议 针对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面临的两个大的方面问题,本文结合金融创新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 第一,要健全市场经济体制。 首先,国际金融危机和与之伴随着的热钱的涌入威胁着我国的金融安全。其次,在项目的选择上,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应该集中在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再次,在项目的运营和监管上,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应该设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管机构。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还应该逐渐允许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成立多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许进行债券等其他投资。 第二,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应该加强立法,针对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建立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 第三,加强信息披露和制定应急方案。政府应当制定应急方案,对于可能遇见的不同的经济状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保证居民老有所依,生活保障尽量不受大的经济波动影响。 第四,推出适合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的金融产品。该产品应具有相对较低的风险和较高的收益,有着比较好的增长空间和获利空间。我国的养老保险金还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委托投资运营,用世界舞台为我国的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搜集资源,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最后,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是时代的必然选择。我们在前进过程中必须紧紧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走出适合我国的养老保险金委托投资运营制度,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Eveason P. G. 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Z].Dell Publishing,1994. [2]王武强,吕雪珂.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特征以及问题与成因分析.中国经贸,2011(14). [3]陈星.美国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经济导刊,2005(10). 保险投资的必要性篇4 [关键词]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参与公司治理 可行性 必要性 思路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界定及其运营现状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2000年8月由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的,通过国有股减持、财政拨款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建立起来的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它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它不同于我们经常讨论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有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基金,也就是“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基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同,基金管理、运营等方面也不同。本文研究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主体是国务院,业务管理主体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身会运用基金进行投资,同时也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二、全国社保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它是为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而做的一项准备,由此看来,全国社保基金不同于其他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对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略意义和其长期持有性决定了它不应当是投机性的、短视的,而应当立足长远,实现长期的保值增值,积极参与所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也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1.全国社保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我国的全国社保基金规模巨大并且还会增加,这使得提高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变得非常重要。据业内人士分析,长远看来,全国社保基金的增长空间巨大,未来十年内,社保基金至少会累计到10000亿元以上。而我国股市的现实情况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等严重问题并存,这使得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损害流通股投资者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必然会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和保值增值带来不利影响,若依然用脚投票,则其损失会相当大。因此,参与公司治理,由被动投资者变为主动投资者,从被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中获得长期的投资收益,成为全国社保基金的必然的选择。 2.全国社保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 在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问题是一个现实,但是2004年底证监会实施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推出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即在对上市公司有可能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时,流通股股东有权进行单独表决,如果流通股表决达到了一定比例,其效力就会高于非流通股表决。这为全国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和保障。 三、全国社保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思路 全国社保基金与美国的公共养老金机构性质类似,同样的资金规模巨大且不断增加,同样具有持股时间长、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特征,所以我们应该对美国的公共养老金机构的运作经验加以研究,从中获得启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公共养老金机构越来越注重参与公司治理,变被动投资者为主动投资者,以减少风险,进行保值增值。借鉴美国的公共养老金机构的作法,我国的全国社保基金应当按照以下的思路参与公司治理: 1.积极地通过用手投票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 正如前面所讲的,分类表决制度的建立使全国社保基金在许多关系到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项上有了话语权,另外,由于全国社保基金的规模巨大,它很可能成为某个公司的重要股东,从而提高了话语权。虽然《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证券或单支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该投资基金的5%;按照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10%”,但是多家投资管理人有可能投资于同一家公司,这时累计的投资于该公司股票的比例就可能较大,就更应当积极参与投票,影响企业的战略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 2.密切关注所投资的公司股票,必要时加大披露力度 全国社保基金已经成为很多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或者持股比例已经超过了5%,对这些公司应当紧密关注,一旦这些公司的股价在半年内持续下跌,则首先要与这些公司的管理当局进行协商,帮助其发现问题所在并加以改正,以期股价得以上升。 3.对全国社保基金参与公司治理制定可操作、体系化的政策 全国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聚集财力、人力,并充分利用外部专家的力量,对全国社保基金如何参与所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关的政策,这些政策不仅要在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而且要对外公布。这一方面可以节约全国社保基金的治理成本,不需要对每一个投资企业进行重复的工作,只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按部就班地进行,并针对不同公司的不同特点对参与公司治理的方法、方案加以选择和调整;另一方面,将这一政策对外公布,相当于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的公司提前进行了警告,让它们知道全国社保基金参与其公司治理的决心和方法,以及一旦其公司治理出现问题将会面临的曝光危险等,而这也有利于这些公司自觉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罗 锋:社保基金投资绩效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J]. 经济师,2004,(4) [2]张万成 孙振嘉: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J]. 经济纵横,2006,(4) 保险投资的必要性篇5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组合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资产组合理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模式分析 收录日期:2012年5月18日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对农民实施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它是由非城镇户口和不由国家供应粮食的农村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的社区、国家三方共同筹集资金,在劳动者和其家属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减少或完全失去经济收入时,由社会和国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征 1、具有社会福利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的社会政策行为,国家和参保农民的关系不是建立在商业原则上的互利交换关系,而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它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国家和政府赋予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一种权利。 2、具有系统性特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它的政策性、思想性、业务性、经济性都很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管理工程。要把这一项工作抓好就必须从头抓好,正确处理好分级管理和集中统一的关系。工作的重点在县,以县级为基金的基本核算单位和基层管理层次。 3、具有连续性特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开始没有终结,一是每个劳动者都逃脱不了自然法则的约束,都有走到老有所养的那一阶段;二是保险对象是广大的农民,而中国的农民的生活水平正在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对这种养老制度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有连续性,要对子孙后代负责。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必要性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是指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时闲置的部分直接或间接投入经济或金融活动,以便给基金带来收益,保证基金保值增值的活动。为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避免通货膨胀、参保人员平均寿命的增加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带来的影响,必须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必要性 1、物价上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变动,尤其是在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带来的输入性通货膨胀的影响,物价往往表现出上升的趋势。物价的上涨使得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贬值,几十年积累起来的保险基金可能在发放时远不能达到预期的保障要求。为使物价上涨对基金贬值的影响减到最小,对基金进行投资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2、参保人员平均寿命的延长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生活逐步由温饱走向小康,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保险金仅仅维持参保人的生活水平是不够的,还要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同时,医疗水平的提高也使社会成员平均寿命增加,参保人被保障的时间增加了,这对保险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现行投资模式缺乏规模经济。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并对其进行管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县级一般不具备基金管理的人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手段缺乏、专业化程度低、运行分散,基金的投资缺乏规模经济。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覆盖面不断扩展,如何取得更好的规模经济,是基金投资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利率倒挂,负债经营严重。近年来,虽然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但通货膨胀率却一直在上升,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一方面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有较大的限制,对那些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则禁止养老保险基金的进入;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投资品种单一,基金投资国债的收益率低于增值保值率。 (二)基金投资主体的非专业性。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营主体主要是各地的保险经办机构,而不是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经办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缺乏金融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且他们的主要任务并不是投资运营基金,这就造成基金的收益率差。 (三)缺乏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纯基金制度,其目标是长期收支平衡。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资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还需要一个过程。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投资渠道非常单一。 (四)缺乏良好的监督机制和科学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是由民政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就交给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其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另外,到目前为止,养老保险基金市场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导致基金投资运营风险无法得到很好的事前监控。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组合投资分析 (一)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也称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证券组合理论或投资分散理论,该理论认为有些风险与其他证券无关,分散投资对象可以减少风险,即“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它将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前者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进行规避,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进行规避。现代资产组合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哈里·马柯威茨于1952创立的,他认为最佳投资组合应当是具有风险厌恶特征的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和资产有效边界线的交点。 保险投资的必要性篇6 然而,保险资金的运用具有特殊性,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难以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因此,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按保险资金负债特性进行组合,已成可行且有必要。 一、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一)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投资是国际上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通常方式。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基金的卓越表现深受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业的青睐。基金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避免或减少投资风险,同时由于基金的投资方式将以国债、股票等证券投资为主,从而使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较强的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这恰恰与保险资金的运用特点相一致,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投资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基金风险比股票低、收益比债券高。例如,香港股票基金回报率,1991年为40.5%,远东认股权证基金回报率为37.8%。而且基金上市后,还有可能获得供求差价。 (二)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实现保险资金集中运用,专业管理。通过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同时设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把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相对集中运用,减少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一心一意办理保险业务。 (三)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自由化是未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资金的运作方式,并将其投资的比例也列入法律,使保险资金的运作有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做到有法可依。 保险投资的必要性篇7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要性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由于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法律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1948年4月,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率先创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此后又基于形势发展和海外投资者的需要多次修订法案,使这一专业保险体制不断改善。1969年,美国在修订《对外援助法》时,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鉴于此制度的行之有效,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尤。随后,此制度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于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其保险也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海外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性。调整海外投资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国际性,因为双边或多边投资保险制度都以政府间的协议为前提,因而都具有国际性。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于保险标的位于国外,使得单边投资制度下的海外投资保险也具有了国际性。(2)承保风险的政治性。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政治风险。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重要特征。(3)海外投资保险的对等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对等原则。(4)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投资。(5)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使风险事故不再发生。(6)保险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1)经济主权原则。第一,各国对本国内部及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第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第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征用或收归国有。第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地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样的愿望和规定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构成了公平互利原则的丰富内涵。 (3)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强调全球各国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其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属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为实现世界经济平衡稳定地发展作出贡献。 2、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从法理上来看,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具有灵活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之一的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的险别、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和救济等。它是一国政府贯彻该国国际政治原则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由此不难得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隐含着一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和国际政治利益。坚持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维持其利益的保障。 相反,将本来仅适应国内的制度强加于国际社会,并冠冕堂皇地称之为“国际法”,如一直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津津乐道的有关征收和补偿的“赫尔原则”,显然在国际舞台上是站不住脚的。如资本输出国仅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对资本输入国的利益熟视无睹,其承保机构仅对有利于自己的投资予以承保,而不顾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或不经东道国的允许,这显然会受到东道国经济主权原则的阻却,其代位求偿也将难以得到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流,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的繁荣。 第二,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存在为前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谈判为起点。“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指缔约国一方为保证其在缔约国对方的投资而与缔约国对方缔结的条约。只有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和对对方当事国应有主权的尊重,双方恪守经济主权原则,才有可能达成协议,海外投资才能得到鼓励和保护。当投保人所投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涉及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间的代位求偿权问题时,在这种纯粹的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也有利于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当保险人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需依据国际法上关于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索赔,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对东道国主权(包括经济主权)的尊重。通过外交保护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往往耗时、耗力而且情态复杂。若双方能够秉持善意,既尊重对方经济主权又考虑到全球合作和公平互利,相信争端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2)从当今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现实看,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为适应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虽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但国际经济旧秩序在许多方面仍影响巨大,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任重道远。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也有所体现。如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常迫使弱小国家和地区接受不利条款。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改善不合理、不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守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且贯穿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的整个动态过程。在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虽然要考虑国内、国外的情况,但应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坚持经济主权原则。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根据经济主权原则,出于对东道国经济主权(包括对外资入境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应有的尊重,各国应当明确地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必须以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承保的先决条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 基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经济主权和利益平衡的考虑,并综合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第一,从投资内容上看,申请保险的投资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性。第二,从投资形式上看,在投资形式上的限制不宜太多。第三,从合格投资的时间看,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投资应仅限于经保险机构批准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结合起来,依据协定中规定的代位权条款,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理赔后便可依法向东道国索赔。这样就巧妙地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关系转化为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并将其提升到国际法保护的高度,这也使代位权的行使有了国际法的依据,解决了保险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追诉主权国家而存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缔结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作为缔约当事国行使经济主权的体现。当然,国家在对外缔结国际经济条约之后,基于权利和义务同时并存的国际通行准则,其经济主权和有关的权利难免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种影响,如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一国自愿接受对本国经济主权及其有关权利的某种合理限制,也是自觉行使其经济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2、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过程中促进全球合作 全球合作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要有利于促进全球合作。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中肯定全球合作。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基于全球合作的考虑,承保条件中的合格东道国不应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一律予以承保。但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下,合格东道国应与投资者母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这样才可以确保国内立法效力向域外有效延伸,并与国际立法相配合,共同对海外投资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资本输出国在构建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间以及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融合,促进全球合作。 (2)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中促进全球合作。一般来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投资保护措施的三大支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应重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作用,各国应当实行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唯有如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在对投资者理赔之后,才能根据双边投资条约中重要的条款——代位权条款,合法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根据代位权条款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才能够真正得以运作和发展。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为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到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补充,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多边公约,促进全球合作。 3、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实现公平互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中既要考虑自身利益,也要考虑对方利益,体现公平。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所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基于平衡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各国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承保机构应当以投资经东道国的同意作为承保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邓瑞平: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J].现代法学,1996(2). 保险投资的必要性篇8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设计;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一、职业年金的相关概念研究 虽然“职业年金”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中,但事实上职业年金并非是专指针对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而是为针对不同职业群体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称,从外延来看,它包括企业人员建立的企业年金,也包括为公职人员和其他职业群体建立的制度[1]。本文中提及到的职业年金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即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2]。 二、职业年金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 李孟颖[1]从政治条件、政策和体制条件、理论经验、经济条件、实践经验这五个方面论证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可行性。此外,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施行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的试行提供了相应经验借鉴。支晓晴[2]从分析职业年金以及其相关概念入手,对于建立职业年金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做了着重讨论,提出企事业单位待遇差距的逐步加大、国家养老保险财政压力的逐步加大迫切要求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另外从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三个方面论证了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可行性。陈佳[3]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从技术基础来看,我们可以在给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投资收益等基本参数的前提下,很容易地估算出职业年金参与者的养老金水平。试点经验以及心理预期也是推进职业年金改革的重要推力。 三、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建立的难点研究 章泓[4]指出在事业单位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的实践探索中,一些关键问题需要明确,如: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职业年金的会计核算问题;职业年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问题等。何晓伟提出职业年金现成为解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的一个突破口,但就现阶段我国现实来看,职业年金的推行面临着很多的难点。职业年金政策的落实要考虑到如何避免职业年金产生的不平等、支付职业年金带来的巨大成本、职业年金成为“半拉子”工程,如何能够体现出职业年金的特征。朱玫霖[5]指出现阶段我国机关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悬殊,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而机关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却在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较事业单位要高。职业年金不符合均等化成为了关键问题,学者针对我国职业年金运行机制对接、职业年金的管理、政策力度不够等问题进行分析,解读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改革在上述几方面存在着问题。 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设计构想研究 阮翔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建立模式、筹资机制、给付机制、投资管理、监管机制、配套制度六个方面来论述制度模式的设计构想,提出要实行强制措施实行职业年金政策,选择DC给付模式。在投资管理方面,要实行合理的基金管理措施,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基金管理。在配套制度的选择方面,需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退休年龄以及税收政策的制定也急需关注和探索。 在职业年金建立的原则方面,郑秉文认为《社会保险法》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明确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的几个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应与现行企业年金完全一致;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给政策”,所谓“给政策”主要是指政府提供全国统一的运营方式,统一的投资工具,统一的缴费方法。而周康则认为鉴于事业单位的行业特征, 职业年金是否建立、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协商决定,不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五、各国职业年金的发展及改革现状研究 就法律规范的程度而言,马永林划分了国外的职业年金。一是自愿性职业年金。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雇主自愿参加;雇员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二是强制性职业年金。以澳大利亚、法国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王延中,龙玉其通过对10个国家进行养老保险改革的研究总结认为亚洲的韩国、日本、新加坡三国在历史、文化、地缘等方面比较接近,其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更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关于资金的筹集方式,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苏卫东) 六、当前研究的评价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财政压力的增长,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不良影响的显露,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得愈发重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提上日程。而作为配套改革的职业年金制度,也成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养老保险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由于职业年金政策出台时间比较短,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欠缺。总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二支柱还有很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需要跟进,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会带动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对于养老保险多支柱的建立有重要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李孟颖. 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D].延边大学,2012:23-56 [2]支晓晴,吴忠,张鹏,张继民. 职业年金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 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09:3-6. [3]陈佳. 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南开大学,2009:102-118 [4]章泓. 关于实施职业年金问题的思考[J]. 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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