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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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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篇1 关键词:筹资;大病保险;可持续性 一、太仓市大病保险发展现状及筹资情况 (一)太仓市大病保险发展现状 太仓大病保险是太仓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运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引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发生的大额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进行再次补偿的补充保险。 太仓市确定了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保基本、广覆盖”基础上,通过“保负担、济重病”进一步提升保障层次,为单次住院自负(政策内自付、政策外自费)1万元以上或单次住院自负不满1万元而年度累计超过了1万元的参保群众,按照53%-82%分级累进标准予以补偿,上不封顶。 (二)太仓市大病保险是如何筹资的 太仓市目前根据预测的每年大病保险基金盘子总量,分配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人头,预定人均筹资标准,以职工医保每人每年50元、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大病保险基金。医保基金不足时,由财政承担。筹资标准将根据“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从基金结余中划拨的筹资政策,由于其前提条件是基金必须有结余,对于结余不足或者无结余的地区无法适用,对目前有结余今后结余基金不够充足的地区也无法适用。也就是说,从该点来看,太仓的筹资模式并不具有推广与可持续性。 二、太仓市大病保险目前资金收支运行情况 从表1来看,目前来看太仓市大病医保资金尚有一定的结余,基本能满足大病保险运营的需求,为开展大病保险提供了一定的财务基础,这个和太仓在之前做了大量的数据测算与研究是分不开的。但近几年来,太仓市大病医保却呈现出筹资与支付额度逐年递增且结余额度一直逐年递减的趋势,结余的逐年递减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盈利逐年减少。商业保险公司毕竟是要追求利润的,如果经办大病保险长期处于盈利较少甚至出现收不抵支或不盈利状态,这势必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经办此业务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其难有持续跟进的动力,制度的可持续性也必然会因此而失去保障。 三、太仓市大病保险筹资模式是否可持续 (一)从筹资来源上看 太仓现行的大病保险基金全部来源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累计结余。目前,城镇居民、新农合基金整体上有一些结余,为开展大病保险提供了较好的财务基础。虽然大病保险的筹资额很小,仅占医保统筹基金的3%-4%左右,但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财务状况而言也具有较大的影响,或者说,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将严重依赖基本医保制度的财务可持续状况,可持续性发展不容乐观。 而且从长期看,由于潜在经济增长率和财政收入增速的放缓,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和医疗支出的上升,基本医保基金结余很可能会在未来某个阶段开始有所减少甚至转为赤字。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在不同时间段,其基本医保基金财务状况也是存在差异性的,这就为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带来不确定性。换言之,太仓大病保险模式的筹资问题尚未制度化,亟需政策依据予以支持,为实现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大病保险需要在一开始就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 (二)从统筹层次上看 太仓市大病保险资金目前以地市级统筹为主,较低的统筹层次存在着一系列弊端。一是降低了大数法则的风险分散效应。大病保险的本质是为了分散风险而进行的收入再分配,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分散风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反之,统筹层次越低,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也越弱。二是降低了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较低的统筹层次不利于医保基金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剂使用,特别是在大病保险通过结余资金筹资的情况下,随着医保基金不平衡问题日益凸显,大病保险筹资也将面临一定困难。三是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不同县市之间,受政策设定影响,待遇标准有很多差异,将造成参保人员的攀比与心理不平衡。 从上述分析来看,太仓市大病保险的筹资模式并不具有可持续性。 四、如何保持太仓市筹资可持续性发展 笔者认为,为了促进筹资机制可持续发展,在筹资机制建设上,应着眼于长效,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这是保障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就要根据其保障责任,科学合理地确定筹资标准,确保大病保险有一个正常、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根据目前各地的实践,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可以确定为不超过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额的5%左右,而太仓目前为3%-4%左右,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标准。 (2)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资金的筹资渠道 《指导意见》规定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也就是说大病保险并不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大病保险基金应该单独筹资,不应该继续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分,以减少其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依赖性并增加大病保险筹资的可持续发展性。大病保险筹资可以从目前的医保基金划分逐步演变到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政府为主,企业个人为辅。例如可以增加政府财政补贴、提高个人缴费或者鼓励慈善捐助,尤其要积极探索个人缴费机制。可以在筹取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时,告知缴费者所缴费用不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大病保险的保费,即基本保费加补充保费。这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增进群众对大病保险的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乱用药行为,节省资金的运用。当然,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账户有结余的个人可以用其余额支付大病保险费。 (3)逐渐提高资金统筹层次 太仓市目前采取市级统筹的方式,已经先达到了小范围统一,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推进,适时实现全省的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以便扩大保险对象来源,分散区域性疾病,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实现全省的政策公平。(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2012]2605号,2012年8月24日 [2]吴海波. 保险筹资动态调节机制研究[J]. 金融与经济,2014,05:85-88+14 [3]董曙辉:《关于大病保险筹资与保障范围的思考》,《中国医疗保险》2013年第4期 [4]王雅洁.大病医保一周年筹资动态调节机制待建[N].每日经济新闻,2013,8(2):6.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篇2 【关键词】失独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一、失独家庭及其养老问题的提出 失独家庭是指由于独生子女死亡或者重度残疾,而父母由于年龄限制等原因不能再生育子女的家庭。目前。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并且每年以7.6万的速度不断增加。 穆光宗认为:独生子女家庭本身就是风险家庭,对于失独家庭来讲更是如此。由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的解体,失独者面临一系列的困境。首先,现有养老标准偏低;其次,缺乏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险制度;再次,现有保障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在这些问题中,经济窘迫是失独家庭面临的最严峻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构建措施 由于诸多风险和困境的存在,我们有必要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立法,明确失独家庭养老保险的若干重要问题 政府需要从中央层面立法,高度重视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工作,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中央可以根据现实环境制定适宜全国统筹实施全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框架,地方政府再根据中央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框架结合当地的失独家庭状况和经济能力制定地方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险制度,要从整体把握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向与原则,明确规定其适用的参保对象、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与运用、资金监管等基本内容。 科学地制定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标准,使保险资金一方面要保障失独家庭的生活,另一方面不能使财政压力过大而不能承受。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应当尽量拓宽保障范围,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到计划生育内的失独家庭全面覆盖。 (二)拓宽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确立财政主导的原则 政府应该成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将失独群体养老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使资金来源有可靠的保障。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项标准也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其原则可以是“个人缴纳比例较长时期内稳定不变,领取的保险金稳中有增”。当物价水平变化较快或者较大时,失独群体可以领取的标准也应该及时调整,以保证失独家庭养老保险保障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除了财政主导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外,我们可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例如,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如果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这部分资金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失独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中来,为失独群体提供经济保障。另外,也可以让社会力量,让全社会认识、了解和关心失独群体,让他们,动员他们为失独群体捐助,为失独家庭提供经济帮助。 (三)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失独家庭的全部养老需要 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金,将用于保障失独家庭全部养老保障需求。首先,需要满足失独家庭的养老金需求,这是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基本目的。对于已经参加一般社会养老保险的失独群体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扶助,对于没有参加一般社会养老保险的失独家庭且其经济较为困难的给予较高额度的养老金支持,以保证所有失独群体可以领取到能够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的资金,保障失独群体老年生活基本无忧。其次,需要满足失独家庭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资金需求。目前,对于失独家庭的医疗保障仅仅是社会医疗保险,没有其他特殊形式的医疗补助政策,虽然绝大部分的人都参保了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这只能保障普通疾病的医疗保障需求,对于大病尤其是没有是没有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其需求的资金数额巨大,对于多数失独家庭来讲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因此,完全有必要将重大疾病纳入失独群体养老保险中来。再次,可以从失独群体社会养老保险中拿出部分资金出来购买专项商业保险,比如意外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等。当失独老人出现意外事故,或者出现重大疾病时,可以获得保险金或者满足长期护理需求。 (四)严格管理保险资金,加强法制监督 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的社会保障形式,建立初期可能会出现宣传不到位、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基层政府和干部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因此,需要完善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及时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充分了解失独群体的需求,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同时,要严格规范各个参与部门的只能分工,使相关工作能够有序落实。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和执行,依法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另外,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应该单独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确保资金及时、安全地使用,还可以聘请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形成权责分明、协调一致、高效运作的机制。 三、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失独家庭、社会和政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确保失独老人老有所养、并有所医。参加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失独人员,当其年满60周岁以后,每年除了可以获得一般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外,还可以获得失独家庭专项社会养老保险。当前失独老人获得重大疾病时,可以获得普通社会医疗保险无法获得的医疗保险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获得长期护理。 第二,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扶助政策不明晰,没有专门针对失独者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对于失独来说,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解体,而社区养老养老不足、机构养老缺口也大。在这种情况下,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增加政府的威信。失独者完整的家庭结构解体,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物质上面临更大的压力,此时政府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有利于他们增加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信任,促进社会和谐。另外,失独者响应政府号召,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现在他们失独了面临重大困难,政府给予扶助,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威信。 参考文献: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篇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大病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大病医保新政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平安集团旗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永茂表示:“大病保险新政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 《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意见》对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来源、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具体工作需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以地方为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 筹资: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基金中划资金 《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个人实际承担费用补偿不低于一半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2011年江苏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但如果算上政策范围外的费用以及进入分段报销前需要个人先承担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肯定达不到 70%。国家大病保险新政出台,假设医保帮忙报销了70%,那么30%的自付部分以及报销范围外无法刷医保卡的自费部分,还能再报销一半。 根据规定,以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自负盈亏免营业税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 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针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大病医保”中的“大病”如何划分 在大病医保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在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时说,“大病”首先不是医学的概念,不是一个病种的概念。最终的落脚点是患者看病费用。 据了解,此次制定政策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如果出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家庭就会因病致贫返贫。 我们将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换算成国内相应统计指标,按2011年数据计算,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 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可能会发生因病致贫返贫。我们由此来确定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障的内容。 徐善长进一步解释,“此次政策提及的大病是指人民群众患了大病以后的高额医疗费用,而不是一个病种或者某个病种。比如阑尾炎腹膜炎、肠粘连等并不算大病,但有时手术过程中引起并发症,造成费用大额增强,这种高额费用就自然进入了大病保障范围。” 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否有封顶 大病保险针对参保城镇居民与新农合参保人员,有网友疑问,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何,是否有封顶? 徐善长说:“医保报销问题是大病保险政策中的重要突破,此次大病保险的筹资明确,不再让人民群众额外交一笔保险费用,而是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切一块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据了解,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水平是300元,其中财政支出240元,个人支付60元,“大病医保”资金问题主要在这些资金里解决。由于“大病医保”覆盖全民,有网友担心在很多中西部等较为贫困地区,医保资金是否会出现结余不足现象。对此徐善长告诉记者:“对没有医保结余的地方,每年基本 医保都有新的筹资可以及时调整。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不一致,因此具体筹资以及合规医疗费用的标准,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的报销比例的保障政策。” “文件要求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首先基本医保按照政策范围内报销,报销完以后剩下的费用,包括单次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达到了大病的标准,累计一年当中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了大病的标准,大病医疗保险再次进行报销。”徐善长说,“以前一个群众患大病以后,有一半的费用是靠自付来解决,他的经济负担很重,现在在基层医保报销基础上,‘大病医保’再次报销50%,这更大程度地解决老百姓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此外,徐善长介绍,患者报销结算为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此方式就是在医院看病的费用通过刷卡等方式就可以及时结算,而不需要基本医保报销完了以后二次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 大病医保百姓得何益? 今后,中国城乡居民因为一场大病致穷返贫的现象将有望改观。针对一些大病,中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减少家庭在医疗费上的灾难性支出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说,国家推进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就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据孙志刚介绍,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医改办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总的想法是,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测算,国务院医改办认为,可将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孙志刚说,大病保险就是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合规医疗费用”已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由于每个人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对这类群体,孙志刚说,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 个人不需再缴费 根据《意见》,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国务院国家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刘国恩8月31日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由于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这种运用现代金融保险工具,发挥“经济杠杆效用”来盘活“救命钱”,应该是结余基金最佳利用的方式,使政府少花钱、老百姓少负担,又能大幅提高应对重大疾病的保险水平。 大病医保 好政策还需好配套 新医改实施3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的“全民医保”目标。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3亿人,建立了覆盖全球最多人口的医疗保障系统。但是,基本医保目前还远不能满足重特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需求。因此,建立大病医保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大病医保是由政府主导,为参保群众提供重特大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等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解决参保群众患大病后因病致贫问题。大病医保纳入全民医保是一项利民的好政策,但其顺利实施还需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条件。 明确政府在大病医保中的主导地位 政府要加大投入,逐步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用于支持群众看大病。大病医保需要政府在机制推动、政策制定、筹资管理、监督引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将全民医保的人群优势和大病医保的制度优势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和特殊医疗需求的双重目标,真正做到全体国民“病有所医”。 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 大病保险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出血等为保险对象,其风险构成更为复杂,风险保障额度更高,管控难度更大。因此,需要严格界定重大疾病范围,通过将大病医保纳入全民医保范围,可以避免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对象的风险筛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服务,发挥基本医保的公共经办平台优势和大病医保的市场专业服务优势。既减轻了大病患者的疾病经济负担,促进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也是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 开辟医疗机构大病诊疗绿色 通道 大病医保的顺利实施需要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对参保群众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开辟医疗机构大病诊疗绿色通道。重大疾病往往病情严重,病期较长,费用高昂,对于患者来说需要相应的绿色通道,以便获得及时的诊疗。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病医疗 救助 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需要彰显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的道德良心,因而需要不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病医疗救助。目前,一些公益基金开始参与中国农村部分地区的儿童大病医保,例如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发起的“中国乡村儿童大病医保”公益项目,以湖北省鹤峰县为首个试点地区,引入商业保险,儿童免费获最高20万元赔付。还有一些慈善组织通过对特殊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例如天津市开展的“天使微尘基金”重大疾 病医疗救助行动,对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特殊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助,从而彰显慈善公益理念。 引入监管机制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篇4 我们高度赞同这一切实举措,因为大病保险及时、准确把握住了新医改进程中现阶段最突出的阶段性矛盾,其影响将是积极的。 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享受医疗保险的老人平均总医疗支出为64689元,无医疗保险的老人平均总医疗支出为42198元,两者相差22491元,预期寿命相差5年。对比国外美国2000—2006年间人均总医疗支出增加12894美元,人口预期寿命仅从77岁增加到78岁。由此可见,医卫的投入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国民健康水平,从国际比较来看,其边际产出极为显著。 在我国人均医疗支出总体偏低的表层现象背后,实则还隐藏着医疗保障严重失衡的结构性矛盾。其中仅以城、乡二元分立来看,根据全国卫生调查数据显示,1998—2008年间农村地区65岁以上人口患慢性病率增长47.5%,约为城镇地区6倍多,而且更令人不安的是,伴随同期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且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速,我国农村居民两周未就诊率竟然反而有所上升。因此,哪怕仅就公平维度而言,全面推行大病保险的迫切性显见无疑。 此外,国内消费不足很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城乡居民预防性动机增强并最终导致储蓄倾向上升,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将有利于直接拉升消费水平,从长远来看,更是关乎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当然,如同其他一切重大改革一样,推行大病保险需要排除的隐忧不可谓少,其中最主要的有两项:其一,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若以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为基础,其可持续性至少令人不甚放心,因为按照中国越来越显著的老龄化趋势预测,在医疗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仅人口老龄化导致的医疗费用负担就将以每年1.54%的速度递增。 其二,《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问题则在于,且不说《指导意见》所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能否调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的热情,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的保险深度仅为世界平均水平一半左右,保险密度更是仅为世界平均水平1/5左右,这足以反映出中国的商业保险体系供给能力严重欠缺。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篇5 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的医疗费用高昂。虽然当前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全国人民中的13亿人有了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城乡居民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甚至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什么是大病?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多高?孙志刚指出,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意见》明确,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说,患者进行大病保险报销时,是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其报销范围更宽泛。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个人不需再缴费 大病保险是全民医保体系中新设计的一类补充保险,《意见》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的缴费负担。 个人不用再额外缴费,并且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越多。《意见》指出,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关于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意见》提到“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对此,孙志刚说:“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由商业机构承办 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意见》指出,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孙志刚指出,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形式,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些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为等。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备以下几个优势:第一,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可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的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其保本微利,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解决大病异地报销难题。 让城乡居民大病治疗有保障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的新举措,对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全民医保制度的有力完善。这一制度拓展和延伸了基本医保的功能,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构建了多层次的全民医保体系;把结余基金利用起来,放大了基本医保的效用,使更多参保人受益,提高了保障水平;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机结合,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使基金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控,用少量的投入换来更大的收益。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这一制度强调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了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了政府、保险机构、个人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促进了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这一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理念。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事关13亿人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方案,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让城乡居民大病有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篇6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全县的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2016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使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变化,调整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保障水平。 1、起付线标准。以2015年全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为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 2、支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将逐步调整大病保障比例、起付线标准。 五、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每年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划转到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账户,余下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年度考核合格后予以结算。 (二)报销方式。单次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即时结算,确保居民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单次费用未超过起付线标准,年度内累计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实行年末一次性结算。 六、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县人社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县政府招标办通过招标形式选定1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招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保险公司承担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县经营健康保险专业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具备网上服务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七、监督管理 (一)基金管理。县人社部门通过日常抽查、信息化监管和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县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县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合同管理。县人社部门要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首次签订为期1年的试用合同,1年后签订正式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要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利益的情况,以年度为服务单位,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信息管理。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加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相关信息管理,维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要与商业保险机构明确交换信息的使用范围,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对因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而获取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的行为及时处理。 (四)业务管理。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统筹考虑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衔接措施,要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商业保险管理资源,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要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抓紧推开,并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 (二)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项制度衔接。要建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要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篇7 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且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及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有关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合理、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五、切实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篇8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相继启动了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介绍说,大病保险主要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叫“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以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分子是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我国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多高?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指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31个省份均已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其中16个省份全面推开,分别有287个和255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覆盖人口约7亿。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个至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不过,应当承认,我国大病医保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运行中显现的问题亟须得到解决。尤其是大病医保要包含更多可能致贫的重大疾病,并提高报销比例。也就是说,大病保险既要“扩面”更要“提质”。 就病种而言,现行的大病保险制度,保险病种有着严格限制,如果不在目录之列,就不会报销,而且报销也有限额即绝对数字限制,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封顶线为30万元。虽然说现行的大病医疗的范围已经扩大了,但还是有一些病,由于没有列入名录,被排斥在报销之外。一些疾病由于医治难度大、治疗费用高,同样急需大病保险的保障。 实际上,2013年大病保险政策后,国务院医改办就特别强调,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并不是医学上的病种概念,以“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标准。以此而论,大病保险,其实应该对应的是费用高,而非疾病大。只有让大病医保的范围扩大化、科学化,最大程度地保障民生,才更加契合大病医保的政策初衷,这应该是大病保险向纵深发展所需解决的难题。令人欣慰的是,这次国务院已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意见》在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时,还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这是强化大病保险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真正有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公众十分关注参加大病保险是否还需要缴纳费用?负责人表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缴费负担。也就是说,个人不再额外缴费,并且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越多。关于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意见》提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同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意见》规定,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在前几年的试点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亟须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各地试点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仍然较重。”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为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还要求,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从试点实践看,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较好地发挥了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力度,进一步放大基本医保的保障效应。为了确保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地区和所有参保人群,《意见》还规定,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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